“订婚强奸案”彩礼纠纷案一审宣判506(1 / 1)

阳高之邑,有席某某者,经媒妁之言,得识吴某某之女。初识于癸卯年之孟春,交往渐密,男方献钻戒一枚于女方。至仲夏之初,两家缔结秦晋之好,男方遂托媒人奉彩礼十万金及金戒一枚于女方。

然好事多磨,席某某竟不顾女方之意愿,强行犯奸,遂陷囹圄。癸卯年腊月之季,阳高县廷公判,席某某以强奸之罪,黥首徒役三载。与此同时,婚约之财亦成纷扰。原来,女方已于癸卯年腊月晦日,将彩礼十万金及二戒退还于媒妁之处。媒人即告席母郑氏,请其取回,然郑氏拒之,仍欲讼之于公堂。县廷审之,认为彩礼既已退还,且媒人已告之,男方仍坚持诉讼,实无事实之据,遂不予支持。至于订婚之宴费及日常之花费,皆属情谊之往来,非彩礼之属,亦不予理会。故判决驳回席某某、郑某某之全部诉求。

此事一出,邑人皆叹。或曰:“婚姻大事,岂可儿戏?席某之不义,自食其果。”或曰:“吴女贞烈,退还彩礼,彰显其德。”县邑之间,议论纷纷,以此为戒。

返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