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5回 封还词头117(1 / 2)

宋代一切制度设计,均遵循一个原则:“事为之防,曲为之制。”即分权与制衡。这一权力制衡的机制和精神在制诏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。

君主制下,最大的权力莫过于“皇帝诏曰”。宋代的诏书大致有两种:一是宰执进呈、君主认可的意见;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。不管哪种旨意,负责起草诏书都是知制诰(元丰改制后为中书省的中书舍人)。

宋沿唐制,以翰林学士草拟“内制”,中书舍人草拟“外制”,称为“两制”。北宋前中期的中书舍人,往往是寄禄官,不实任其职,而在中书的制敕院内设舍人院,另以他官任知制诰草拟外制。

北宋的知制诰有一项特权,即如果他觉得“词头”不合法度,无论这词头是出自皇帝的授意,还是宰相的意见,他都可以拒绝草诏。这叫做“封还词头”,乃是律法明确赋予知制诰的权力:“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封还词头。”依照惯例,知制诰若“封还词头”,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,那么可以由别的知制诰草诏,但别的知制诰同样可以“封还词头”。理论上,只要所有知制诰达成拒不草诏的一致意见,便可以将一道不适宜的诏书扼杀于萌芽状态。

如果知制诰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,将诏书起草完毕后,并不代表诏书就能够顺利地颁发下去,它还需要经过封驳司(元丰改制后为门下省的给事中)审核。封驳司有封驳之权,“若政令有失当、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而驳正之”,即将诏书驳回去,不予通过。

知制诰和封驳司的缴驳之权,对君主和宰相的权力构成了有效的制衡。

当然,理论上君主也可以绕过知制诰草诏、封驳司审核等法定程序,直接下诏,称为“手诏”、“内降”、“内批”。但这样的诏书缺乏合法性,宰相可以拒不签署,拒不执行,这叫做“执奏”。

如此严密防范,宋朝的立法者还不放心,“犹恐未惬舆议,则又许侍从论思,台谏奏劾”,即对于已经生效的诏书,侍从官翰林学士可以提出检讨,台谏官还有权力给予弹劾。

制科殿试入等后,苏轼被朝廷授大理评事、签书凤翔府判官,为正八品官职;苏辙被朝廷任命为试秘书省校书郎、商州军事推官,为从八品官职。

宋代的地方组织机构主要分为路、州/府/军/监、县三级,相当于现代的省市县三级,县以下设乡和里。宋代的判官和推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司法相关的官员。判官是各路提点刑狱司的下属官员,推官是州府军监主官的下属官员。

推官位次于判官,推官相当于市级官员,判官相当于省级官员。宋代一般选派京官充任签书判官厅公事,亦称“签判”。

宰相韩琦进呈,仁宗皇帝首肯的本次制科考试授职诏书交予知制诰王安石负责起草,波折再起。

政事堂西南面舍人院,知制诰办公场所,王安石和沈遘相对而坐。

沈遘面露无奈地劝解道:“介甫,官家和韩大人都认可苏辙,尤其是官家。听说当日殿试结束后,官家大喜过望地跟曹皇后说,今科考试为朝廷又遴选出了两位未来宰相之才。官家对于二苏的评价不可谓不高。一份授职诏书而已,你为何如此固执地拒绝草诏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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