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大学生合买彩票中奖一人不认账344(1 / 1)

张伟与王强,乃同楼之上下邻,自幼嬉戏,情同手足。二人皆学子于大学,放暑假时,共游山东某邑。偶起兴,于七月二十之夜,购体育彩票于市,冀望一试身手。张伟出金十两,得二组彩票,皆托于王强保管;王强亦以金十两还之。

逾二日,王强忽睹其中一组彩票,前五位数与中奖之号相符。经问于彩票店,乃知此彩票中得当期之二等奖,奖金计有二十二万七千零四十一金。然未及欢庆,张伟与王强之父议及奖金分配,遂起纷争。王强之家人坚称彩票乃其子所有,仅愿分五金予张伟。王强虽于微信中慰张伟,言只要商议妥当,仍可为好友。两家人遂约定,同赴泰州彩票点兑奖,再议分配之事。然次日至泰州体彩中心,方知必须回原购买点兑奖。不料,王强竟未告张伟,于二十六日晨,偕家人赴山东兑奖,得税后奖金十八万余金。张伟闻之,愤懑不已,于二十八日晨,偕母至王强家理论。两家人遂起冲突,张伟乃报警,后又将王强诉诸姜堰区人民法院。

庭上,王强辩曰:吾与张伟共购彩票,然未约中奖后平分。第二张中奖彩票,乃吾托张伟购买,且已将彩票款十金转予之。今吾持彩票兑奖,中奖之金自当归吾所有,无须分予张伟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,以为王强既同至彩票店,却未自购而托他人买,甚悖常理。故认定此二张彩票为张伟与王强共购,其所有权及中奖之期待权,应归二人共有。二人皆出资十金,中奖之金应按出资比例分配,故应均分。遂判王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张伟支付款项九万零八百十六金四分。

主审法官云:公民合伙购彩票者,乃合伙人之间之契约关系也。每人皆受契约之约束,中奖彩票之归属及中奖金额之分配,皆在于购买前之契约关系是否成立,是否有口头或书面之约定。口头协议者,亦有与书面协议同等之法律效力。不可因形式上何人持有中奖彩票,即认为奖金全归该人所有。除明确约定外,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购买彩票所得之中奖奖金。夫不诚者,实乃人之败类,当为世所谴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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