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通报13岁男孩性侵女童不予立案345(1 / 1)

阳山之事,述于乙卯之年,仲春之月,廿六之日。粤之清远,有陈姓之女,年方八岁,名之为果,于公园之邻舍,被一十三岁之少年陈某所犯。此恶行一出,果之母父,愤然报之于官。

然,待至仲春之月,望日之际,官府之吏来告,言陈某之年未满十四,无法绳之以法,遂决不予立案。民众闻之,莫不愤慨,年少岂能成为逃罪之由?

又至仲春之月,廿日之时,阳山之地,有联合之组,出言通报,因陈某之龄未及十四,故不予刑责,然已送其至专校,行以训诫之教。然陈某已返其学,若无其事,令人愤慨。

陈某之行,实乃禽兽不如,年幼岂能成为其逃罪之由?法律之公,岂容此等恶行逍遥法外?故吾以为,法律当有所改,使年少之恶行,亦能得其所应得之罪。唯有如此,方能维护社会之公,保护民众之权。

观此事,吾深感痛心。年少非罪之由,恶行当受惩。天下之法,皆能公正无私,使恶者无所遁形,善者得以安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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